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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通报预警 / 评议基地

欧盟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规则

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来源: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浏览 7
2026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授权条例 (EU) 2026/1052,对授权条例 (EU) 2020/692 进行修订和更正,进一步调整动物、生殖产品和动物源产品进入欧盟及入境后移动、处理的动物卫生规则。该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整体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次修订内容较多,既涉及适用范围调整,也涉及动物识别、疫病风险防控、乳蛋制品和复合产品规则,以及多项技术附件更新。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明确排除低风险动物源产品 新规明确,明胶、胶原蛋白以及欧盟条例 (EC
来源标题(完整)欧盟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规则
发布日期2026-09-23
原文来源(漳州)罐头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翻译整理
来源栏目基地动态

正文

2026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授权条例 (EU) 2026/1052,对授权条例 (EU) 2020/692 进行修订和更正,进一步调整动物、生殖产品和动物源产品进入欧盟及入境后移动、处理的动物卫生规则。该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整体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次修订内容较多,既涉及适用范围调整,也涉及动物识别、疫病风险防控、乳蛋制品和复合产品规则,以及多项技术附件更新。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明确排除低风险动物源产品

新规明确,明胶、胶原蛋白以及欧盟条例 (EC) No 853/2004 附件III第XVI节所列高度精炼动物源产品,不再纳入授权条例 (EU) 2020/692 的适用范围。

欧盟认为,上述产品因生产工艺特殊,或已有证据表明其原料处理可消除动物和公共卫生风险,因此无需继续适用该条例相关动物卫生入境规则。

二、优化圈养鸟类保育进口安排

原规则对经目的地成员国主管当局批准的保育计划进口圈养鸟类给予豁免。此次修订将该豁免调整为第62条下的减损安排,并允许入境成员国主管当局授权圈养鸟类及其种蛋进入欧盟,用于目的地成员国主管当局接受的保育计划。

三、新增“进一步具体条件”条款

新规新增第10a条,明确动物、生殖产品和动物源产品货物除应符合授权条例 (EU) 2020/692 规定的相关动物卫生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根据条例 (EU) 2016/429 第231条(c)项在名单中分配的进一步具体条件或动物卫生保证。

四、统一和更新动物识别要求

此次修订对有蹄类、马属动物、种用及生产用平胸鸟类、圈养鸟类的识别规则进行了调整,以与相关ISO标准保持一致。

主要要求包括:通过耳标、颈标、可注射应答器等方式建立动物与随附动物卫生证书之间的明确联系;对使用不符合ISO标准11784和11785的电子识别器的,要求负责入境经营者提供可随时验证动物识别的读取设备。

五、强化马属动物疫病风险防控

第24条被修订。马属动物货物除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根据名单中分配的卫生组,遵守附件XI第2点规定的具体条件。

如果非洲马瘟、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鼻疽、马媾疫或苏拉病在附件IV规定期间内于相关第三国或地区报告过,也应适用上述具体条件。反之,若相关疾病从未报告,或在规定期间内不存在,则可豁免附件XI第2点具体条件,并允许马属动物货物进入欧盟。

六、完善肉、乳、蛋及复合加工品热处理新规

此次修订对肉、乳、蛋及复合加工品热处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出口企业需按产品类别、来源物种、来源国名单和加工工艺逐项核对。

肉制品方面,未按附件XXVI进行风险缓解处理的肉制品,须满足来源国列入相关鲜肉名单、鲜肉来源合规等条件;不符合第148条要求的,须至少经过附件XXVI所列、欧盟在名单中分配给来源国的风险缓解处理。用于加工的鲜肉须来自加工国、符合免特定条件名单国或成员国。

乳制品方面,乳制品须按第121条并根据第156条或第157条处理。经风险缓解处理的乳制品,可来自生乳或由其制成的乳制品,按来源物种适用附件XXVII A栏或B栏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灭菌F0≥3、UHT至少132°C至少1秒、HTST至少72°C至少15秒等;A栏适用于牛、绵羊、山羊、水牛、单峰骆驼,B栏适用于其他物种。多物种混合的,按混合时点适用最严格或分别适用相应处理。

蛋制品方面,来自已列入蛋制品入境名单的第三国或地区,并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要求,或经过附件XXVIII规定的适当风险缓解处理,以灭活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病毒。

复合加工品方面,含乳制品或蛋制品、经处理在常温下货架稳定的复合产品,按成分适用相应热处理规则。乳制品须符合来源国、生产国名单及附件XXVII处理要求;蛋制品须经附件XXVIII处理。特定情形下可允许来自已列入肉、乳、蛋或渔业产品名单的第三国或地区,并随附私人证明声明。

提示: 出口前应核对欧盟最新名单和附件XXVI、XXVII、XXVIII参数,保留热处理记录和证明文件。

七、更新技术附件和标准

根据本条例附件A部分,授权条例 (EU) 2020/692 附件IV、XIII、XXI、XXVII至XXX作出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更新乳和乳制品、蛋制品的风险缓解处理清单;二是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意见,更新水生动物易感物种清单及软体动物疾病媒介;三是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接种计划的最低信息要求;四是更新部分动物识别和疫病监测相关附件内容。

八、作出若干更正

此次还对授权条例 (EU) 2020/692 进行了更正,包括:更正第12条标题,使其准确反映某些马属动物居住期减损内容;更正第31条第1款对第3条(a)(i)项的引用;更正附件IV B部分鼻疽相关行,删除对种用马属动物的错误限定。

九、生效时间

该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相关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欧盟最新名单、风险缓解处理要求、动物识别标准及证书声明变化,提前做好合规安排,避免货物入境受阻。

原文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6R105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evaluationBase/detail?id=USy_dvRhlwWMKbSPCGapkfPZtN8uIOEcDBYTs-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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