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技贸通报预警 / 评议基地

印度尼西亚通报《关于清真监督员的条例草案》

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来源: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浏览 5
2026年8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WTO提交 G/TBT/N/IDN/193号通报,涉及《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执行局(BPJPH)关于清真监督员的条例草案》,对申请清真认证的境内外经营主体设定配置清真监督员的要求。适用范围为所有需接受强制清真认证的产品与服务。拟通过、拟生效日期待定。 一、核心原则 申请清真证书的经营主体,必须配备清真监督员;清真监督员由经营主体自行任命,对清真产品生产过程全面负责。 二、清真监督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法定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企业内部清真产品生产全流程、制定问题纠正与风
来源标题(完整)印度尼西亚通报《关于清真监督员的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6-09-09
原文来源江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来源栏目基地动态

正文


2026年8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WTO提交 G/TBT/N/IDN/193号通报,涉及《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执行局(BPJPH)关于清真监督员的条例草案》,对申请清真认证的境内外经营主体设定配置清真监督员的要求。适用范围为所有需接受强制清真认证的产品与服务。拟通过、拟生效日期待定。

一、核心原则

申请清真证书的经营主体,必须配备清真监督员;清真监督员由经营主体自行任命,对清真产品生产过程全面负责。

二、清真监督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法定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企业内部清真产品生产全流程、制定问题纠正与风险预防措施、协调清真生产链条内外部相关方、全程陪同官方清真审核现场检查等。具体职责如下:

1.推动落实清真产品保障体系;

2.编制清真产品生产计划;

3.实施清真生产过程风险管理;

4.提出不合规原料的更换建议;

5.对不符合清真要求的生产环节提出停产建议;

6.编制清真生产监督报告;

7.定期复盘评估清真生产执行情况;

8.为官方审核准备检验原料与样品;

9.检查过程中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与说明。

(二)法定权限

1.调取生产全链条中所有和清真产品保障体系相关的资料与文件;

2.组织开展内部审核与定期管理评审;

3.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4.发现可能影响产品清真性的不符项时,提议临时暂停相关运营;

5.管控生产原料的清真审批;

6.向相关方调取工作所需的情况说明;

7.协调实验室检测工作。

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且可能影响产品清真性时,清真监督员可通过电子方式书面上报BPJPH,并附相关证明材料;BPJPH将对上报内容开展核查并作出处理。

三、清真监督员分类及任职条件

条例按经营主体规模、属地将清真监督员分为四类,分别是:(1)印尼本土微型、小型企业;(2)采用清真自我声明模式的印尼本土微型、小型企业;(3)印尼本土中大型企业;(4)境外经营主体。

其中,境外经营主体清真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如下:

1.信仰伊斯兰教,年满18周岁,具备清真相关教法知识,知识水平以清真监督员培训证书和/或能力证书作为证明;

2.每名监督员仅可服务1家境外经营主体;

3.监督员必须是该企业所在国公民,或在该国定居的外籍人士;

4.须与该境外经营主体签订工作协议;

5.须同时持有清真监督员培训证书与能力证书;

6.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穆斯林为少数群体,可与当地合法注册的穆斯林社团或伊斯兰法人组织开展合作。

四、注册流程

清真监督员实行官方注册制,通过BPJPH一体化电子系统(SIHALAL)办理。拟任监督员需提交注册申请,提交身份证件、宗教信仰证明、相关资质证书、居住证明等对应材料,BPJPH将据此完成材料审核,缴费核验通过后发放清真监督员注册编号。

经营主体须向BPJPH提交监督员任命文件、劳动合同/委派函、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完成企业端备案。

五、过渡期规定

本条例正式生效前已经任命的清真监督员,其资质继续有效;但须自条例颁布之日起最长2年内完成合规调整,满足本条例全部要求。

供稿单位:湛江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evaluationBase/detail?id=vs5vCbKwctSfh1A6c5mw9Ks-PvPbBz16GRJw1EKa

搜索 C1F

最近搜索

Enter 搜索 · Esc 关闭 · Ctrl / ⌘ + D 或 K 快速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