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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ID 869)

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来源: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浏览 2
2025年11月TBT委员会会议 提出关注成员:联合王国 信息当前受限。 被关注成员:澳大利亚 信息当前受限。 2025年6月TBT委员会会议 提出关注成员:联合王国 联合王国代表发言如下。联合王国认识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实现我们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目标的重要性。我们承认减少运输部门排放在这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重申我们支持澳大利亚新车辆效率标准的目标。然而,我们想指出对该措施实施的几个方面及其对英国和澳大利亚之间机动车辆贸易的影响的担忧。澳大利亚于2024年2月13日首次发布了该法规的早期通知通报,随
来源标题(完整)澳大利亚-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ID 869)
发布日期2025-06-25
来源栏目特别贸易关注

正文

2025年11月TBT委员会会议

提出关注成员:联合王国

信息当前受限。

被关注成员:澳大利亚

信息当前受限。

2025年6月TBT委员会会议

提出关注成员:联合王国

联合王国代表发言如下。联合王国认识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实现我们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目标的重要性。我们承认减少运输部门排放在这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重申我们支持澳大利亚新车辆效率标准的目标。然而,我们想指出对该措施实施的几个方面及其对英国和澳大利亚之间机动车辆贸易的影响的担忧。澳大利亚于2024年2月13日首次发布了该法规的早期通知通报,随后补遗提供了64天的评议期,于2024年5月31日结束。我们注意到,通知的法案正在澳大利亚立法系统中取得进展,并在通知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的评议期间获得了澳大利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同意。我们重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9条规定的成员义务的重要性,并鼓励澳大利亚确保在这一过程中适当考虑从世贸组织成员和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收到的意见。澳大利亚新车辆效率标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由于机动车辆制造和运输的性质,向全球出口的汽车制造商通常必须提前12个月安排生产、运输和交付。鉴于地理距离遥远,对于向澳大利亚出口的英国制造商来说尤其如此。虽然我们认识到迅速采取行动解决气候问题的重要性,但我们认为所提供的时间框架是不合理的,没有让我们的制造商有时间熟悉和适应该措施,因此对贸易的限制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当我们考虑到许多英国制造商都是小批量制造商时,这一点尤其令人担忧。我们注意到这对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产生的额外影响,并再次要求澳大利亚考虑如何支持小批量制造商。关于新的车辆效率标准下的车辆类型定义和豁免,我们也关注到对硬壳式和梯形底盘类型的不同处理。前者被归类为第1类,因此受到更严格的排放目标的约束,而第2类,主要是商用车辆,受到延迟实施的约束。英国利益相关者提交的证据表明,硬壳式底盘比类似车辆上使用的梯形底盘类型提供了更高的能源效率和更好的二氧化碳排放结果,要求重新考虑这一分类。联合王国注意到,以G/TBT/N/AUS/166号通知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的该措施的目标提到了环境保护,并强调了轻型客车和商用车对澳大利亚运输部门总排放量的重大贡献。澳大利亚证明将一些乘用车列入2类是合理的,因为它们使用梯架底盘,牵引能力超过3吨,并指出这是商用车的典型特征。然而,这与更广泛的联合国车辆分类不一致,我们认为这不是指底盘类型。我们认为,M1/N1的区别最适合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它是专门为区分客车和货车而设计的。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再次要求进一步澄清为什么硬壳式和梯形底盘类型根据这些法规受到不同的类型分类,并进一步要求澳大利亚在2026年审查之前重新考虑硬壳式底盘类型。我们感谢澳大利亚同事愿意就此事与英国进行双边接触,并希望这一对话能够继续朝着解决方案的方向发展。

被关注成员: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代表对此作了如下发言。澳大利亚感谢英国参与G/TBT/N/AUS/166中通知的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2024年)(NVES法案)。《NVES法案》建立了新的车辆效率标准(NVES),以规范新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并将于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澳大利亚此前是唯一没有此类标准的发达经济体之一,NVES法案制定了轻型汽车碳排放效率标准,使澳大利亚与我们的同行保持一致。澳大利亚认真对待其提供真正评议的义务。澳大利亚在相关法案提交澳大利亚议会的当天提交了补遗·通报G/TBT/N/AUS/166/Add.1,这是该案文首次公开。此时,该法案已提交议会,但未获通过,其间有机会在通过前进行修正。澳大利亚还注意到,这一补遗通报遵循了澳大利亚打算实施新的车辆效率标准(NVES)的通报和G/TBT/N/AUS/166中的相关咨询文件。澳大利亚开发的NVE是为了保持竞争中立,除了确保消费者不会被剥夺提供适当效用的车辆之外,不会为任何特定的动力技术提供竞争优势。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它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发布了两份主要的咨询文件,吸引了超过11,000份来自公众和行业的意见书。在制定立法时,已考虑了就这份咨询文件收到的意见。管理部门就实施该标准的法律文书草案进行了广泛咨询,并与行业定期举行了广泛的会议,包括为国内行业举办的四次关于实施问题的公开研讨会、为国际制造商举办的四次网络研讨会、12次月度网络研讨会和40多次技术工作组会议。澳大利亚注意到联合王国对车辆分类的关切。与几乎每个拥有此类标准的国家一样,NVES因两类车辆的属性而对这两类车辆提供差别待遇。类型1,包括联合国M类车辆,涵盖大多数普通日常乘用车;第二类车辆包括联合国N类车辆,本质上是轻型商用车,此外还有通常与轻型商用车在同一底盘上制造的重型越野车。在澳大利亚,多用途托盘卡车及其货车车身等效物“重型越野车”可互换用于贸易和商业工作,特别是在我们的农业、林业和采矿业等主要行业,以及广泛的建筑工作中。类型2车辆具有较高的排放目标,因为由于车辆强度所需的较重结构(例如,通过梯架底盘结构)以及需要更大的动力来承载重货物负载和/或牵引拖车,它们的脱碳能力较低。将采用硬壳式底盘的车辆纳入2型类别将导致许多大型、豪华、高价车辆(这些车辆更容易脱碳)在澳大利亚被视为与商用车相同,尽管它们不适合开展商业活动。关于英国关于小型车辆制造商的问题,澳大利亚的所有车辆供应商都可以使用车辆型式认证途径,许多供应商选择使用该途径供应小批量车辆。由于澳大利亚没有重要的汽车制造部门,因此没有规定也没有必要为拥有大型汽车制造部门的经济体中的利基制造商提供符合小批量供应排放标准的替代方法。尽管如此,澳大利亚确实通过其批准车辆特许注册(RAV)进入途径提供了小批量制造,这提供了一种在车辆类型批准途径之外将车辆引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替代方式。这些车辆目前不在NVES法案的覆盖范围内,尽管正在研究将其纳入的可能性。澳大利亚认识到确保轻型车辆进口的更广泛的立法和监管框架(NVES是其中的一部分)有效、高效并符合我们的贸易义务的重要性。这就是为什么NVES政策的设计历时数年,并涉及广泛的公众咨询,包括与国际汽车制造商的咨询。澳大利亚政府将继续采取这一行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mygz/detail?id=EY62drCR-Nst2yeO0nZtSmj3h0RAVOjeLaXIalYcGYA%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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