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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通报预警 / SPS通报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来源: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浏览 2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
来源标题(完整)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通报编号G/SPS/N/EU/805
通报类型1
成员欧盟
发布日期2025-01-09
涉及产品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责任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语言英语
原文语言英语
页数6页
文件号25-0253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不适用。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提出评议意见,并且,请将评议意见提交至TBT咨询点(见第G/TBT/N/EU/1105号通告)。
拟批准日期2025年4月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通报内容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目标与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植物保护,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来源附加链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EEC/25_00450_00_e.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sps/detail/1?id=7SyWjV2OyexngE1dwFSkwMX4BgL-c2XIl1t_7QE2J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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