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物检疫物品进口法规》第17条(附件15-2)相关的“配制动物饲料进口检疫要求”修正案草案。
| 来源标题(完整) | 与《动物检疫物品进口法规》第17条(附件15-2)相关的“配制动物饲料进口检疫要求”修正案草案。 |
|---|---|
| 通报编号 | G/SPS/N/TPKM/642 |
| 通报类型 | 1 |
| 成员 |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 涉及产品 | 配制的动物饲料 |
| 语言 | 英语 |
| 原文语言 | 英语 |
| 页数 | 4 |
| 文件号 | 25-1689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2025年4月7日 |
| 拟批准日期 | 待定。 |
| 拟生效日期 | 待定。 |
通报内容
修订草案的提出旨在适应国际规范的同时兼顾国内产业保护。鉴于当前主要关注的高风险动物疫病集中于偶蹄目及禽类动物,此次《检疫要求》修订草案的核心条款主要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章节规定,结合最新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检疫范围调整明确含有偶蹄目或禽类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动物饲料纳入检疫监管范围,不含上述成分的动物饲料则豁免检疫要求;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分级体系升级。现行法规采用WOAH"疫区/非疫区"二元分类体系。修订草案引入三级风险分类制度,新增"可忽略风险"、"可控风险"和"不确定风险"三个风险等级。特别针对BSE风险状态被评定为"不确定风险"的国家(地区),新增了对含偶蹄目动物源性成分加工动物饲料的进口管控措施;低风险产品豁免机制,对于符合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章节界定的国际贸易安全商品目录,或经风险评估确认为低风险的动物源性成分,其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已处于可控水平。因此,此类产品如本法规第二条第2款所列情形,可适用检疫豁免条款;特殊加工工艺产品认定,经罐装高温灭菌处理且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动物饲料,已被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关章节列为安全商品。据此,此类产品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豁免检疫要求。
目标与理由
动物健康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农业部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9F,No.100,Sec.台北市中正区和平西路2号,邮编100060电话:+(886)2 897 8 231 2传真:+(886)2 233 2 220 0电子邮件:wtosps@aphia.gov.tw
来源附加链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TPKM/25_02017_00_e.pdf
附件
关联通报
- G/SPS/N/TPKM/642/Add.1 — 《进口配制动物饲料检疫要求》的修订案。 — 2025-06-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sps/detail/1?id=L1TCinWxc550_Frvt7wCvd3J2gxrxvrA8k8saP63Gu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