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贸通报预警 / SPS通报
修订了进口动物-鸟类(家禽除外)兽医条件下的出口前检验期。
国家公园委员会提议修订进口动物-鸟类(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将官方政府兽医或政府批准的兽医(见注释)在出口前对鸟类进行兽医检查的要求从当天检查改为出口前不超过七(7)天,并被发现没有任何传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临床迹象。 注:“政府批准的兽医”是指在本州或国家获得许可/注册执业的兽医。 每批禽鸟应继续附有一份兽医证书,日期在进口后七(7)天内,由出口国政府兽医当局或政府批准的兽医签署,并由政府兽医当局背书,详细说明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和鸟类种类或品种),并证明第四节“兽医证书”中列出的条件。
| 来源标题(完整) | 修订了进口动物-鸟类(家禽除外)兽医条件下的出口前检验期。 |
|---|---|
| 通报编号 | G/SPS/N/SGP/90 |
| 通报类型 | 1 |
| 成员 | 新加坡 |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 涉及产品 | HS编码:01063100,01063200,01063900 |
| 责任机构 | 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和兽医服务(NParks/AVS) |
| 语言 | 英语 |
| 原文语言 | 英语 |
| 页数 | 5 |
| 文件号 | 26-2802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根据G/SPS/7/Rev.5第2.8段和脚注7,没有提出评议期,因为这是一项贸易便利化措施。 |
| 拟批准日期 | 2026年4月10日 |
| 拟生效日期 | 2026年4月10日 对于将出口要求前的当天兽医检查改为出口要求前七天内的兽医检查,建议立即生效,因为这是一项贸易便利措施 |
通报内容
国家公园委员会提议修订进口动物-鸟类(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将官方政府兽医或政府批准的兽医(见注释)在出口前对鸟类进行兽医检查的要求从当天检查改为出口前不超过七(7)天,并被发现没有任何传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临床迹象。
注:“政府批准的兽医”是指在本州或国家获得许可/注册执业的兽医。
每批禽鸟应继续附有一份兽医证书,日期在进口后七(7)天内,由出口国政府兽医当局或政府批准的兽医签署,并由政府兽医当局背书,详细说明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和鸟类种类或品种),并证明第四节“兽医证书”中列出的条件。
目标与理由
动物健康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动物和兽医服务国家公园委员会
ATTN:动物和兽医计划办公室(AVPO)、动物和兽医政策与规划(AVPP)新加坡
电子邮件:Tay_Rijin@nparks.gov.sg;Grace_Yam@nparks.gov.sg
来源附加链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SGP/26_01995_00_e.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sps/detail/1?id=NHOI5TYmpOc2hYAwuq5eyNnGCzEUpv3ibMNhm8_F-0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