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商品与食品标准局依据泰国花生仁农业标准部级法规提交进口花生仁质量安全认证相关配套文件的通报:黄曲霉毒素强制性标准 B.E. 2558 (2015)。
| 来源标题(完整) | 国家农业商品与食品标准局依据泰国花生仁农业标准部级法规提交进口花生仁质量安全认证相关配套文件的通报:黄曲霉毒素强制性标准 B.E. 2558 (2015)。 |
|---|---|
| 通报编号 | G/SPS/N/THA/216/Add.6 |
| 通报类型 | 2 |
| 成员 | 泰国 |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 原文语言 | 英语 |
| 文件号 | 26-4397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不适用 |
通报内容
泰国农业标准“花生仁: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由农业和合作社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通报,载于2013年7月23日的G/SPS/N/THA/216。根据2016年2月3日G/SPS/N/THA/216/Add.1的通知,该标准于2016年1月7日在皇家公报上发布,并于2017年1月6日生效。
ACFS特此发布本通报,要求根据规定泰国花生仁农业标准:黄曲霉毒素最大含量为强制性标准的部级法规提交有关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的进口证明文件。2558(2015).
根据本通报,进口商应在每批花生进口前向主管当局提交下列文件:
1. 泰国农业标准《花生仁:黄曲霉毒素最大限量》(TAS 4702-2014)证书复印件,或出口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标准被公认为等同于第29节规定的泰国强制性标准的外国证书复印件,或由ACFS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标准不同于第30节规定的泰国强制性标准的外国证书复印件;
2.根据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般要求》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花生中总黄曲霉毒素限量的 检测报告(总黄曲霉毒素:B1、B2、G1、G2),经修订;
3. 发票;和
4. 本办法规定之其他文件。
进口商违反或不遵守本通报的,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应酌情暂停或撤销该进口商对本通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作出虚假陈述、致使主管官员记录虚假陈述、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件以进口为目的的,ACFS可酌情依法采取法律行动。
本通报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112_00_x.pdf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s://spsthailand.acfs.go.th/th/main
附件
关联通报
- G/SPS/N/THA/216 —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 — 2013-07-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sps/detail/2?id=qLWskbhp4GcNGk40xHIOn8vuBZ691Y8CWEk5FLRepg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