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
| 来源标题(完整) | 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 |
|---|---|
| 通报编号 | G/SPS/N/THA/812 |
| 通报类型 | 1 |
| 成员 | 泰国 |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涉及产品 | 动物产品(食品) |
| 责任机构 |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
| 涉及地方政府 | - |
| 语言 | 泰语 |
| 原文语言 | 英语 |
| 页数 | 49 |
| 文件号 | 26-4732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2026年8月30日 |
| 拟批准日期 | 待定。 |
| 拟生效日期 | 泰王国政府公报公布的第二天。 |
通报内容
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
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
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
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
(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
(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
(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1)或者(2)项规定的证据;
(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
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 定:
(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
(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
(3) 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目标与理由
食品安全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来源附加链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e.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sps/detail/1?id=SOfIpO7EC_VuB-5OfrmupIBoiMPILlacTkvZnHZ9bY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