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贸通报预警 / 中国对外TBT通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登记证。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与要求、办理时限、登记证变更、注销与撤销要求、登记后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关键术语定义、衔接政策等相关内容。
| 来源标题(完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
| 通报编号 | G/TBT/N/CHN/1351/ Rev.1 |
| 通报类型 | 4 |
| 成员 | 中国 |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涉及产品 | 新化学物质 |
| HS 编码 | 28;29 |
| ICS 编码 | 13.020,71.100,71.020 |
| 责任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法律依据 | 2.9.2 |
| 语言 | 中文 |
| 原文语言 | 英文 |
| 页数 | 15 |
| 文件号 | 26-4743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通报后60天 |
| 拟批准日期 | 待定 |
| 拟生效日期 | 待定 |
通报内容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登记证。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与要求、办理时限、登记证变更、注销与撤销要求、登记后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关键术语定义、衔接政策等相关内容。
目标与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tbt/detail/4?id=KZiPviumKgIggvNfpLIQQ7xlz7gMwKJn8ti66lBdp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