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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通报预警 / 低风险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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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不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
来源标题(完整)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
通报编号G/TBT/N/EU/1105
通报类型1
成员欧盟
发布日期2025-01-08
涉及产品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HS 编码38
ICS 编码65.100
责任机构欧盟委员会
如与以上不同,应注明负责处理有关通报评议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如能提供,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网站:防止国际贸易壁垒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欧盟委员会
法律依据2.9.2
语言英语
原文语言英语
页数6
文件号25-0160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自通报之日起60天
拟批准日期2025年4月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天

通报内容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不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目标与理由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现有授权将予以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自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氟噻草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有一段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相关文件

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涉及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制定替代品候选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的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活性物质氟噻草胺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2024年;22(9):e08997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4.8997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该文本可在欧盟TBT网站上获取: https://technical-barriers-trade.ec.europa.eu/en/home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EEC/25_00285_00_e.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tbt/detail/1?id=7DO49ntOuM6HNTkypen1rfbabo2mtQj4A0KiyFLsL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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