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补充《烟草危害防治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 来源标题(完整) | 修改补充《烟草危害防治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
|---|---|
| 通报编号 | G/TBT/N/VNM/432 |
| 通报类型 | 1 |
| 成员 | 越南 |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
| 涉及产品 | 传统香烟、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和其他新型烟草产品。 |
| 责任机构 | 医疗服务管理局卫生部河内市江武区江武138A 电话:(+84 24)6273 3082 电子邮件:ngocttv.kcb@moh.gov.vn 网站:www.kcb.vn |
| 法律依据 | 2.9.2 |
| 语言 | 越南语 |
| 原文语言 | 英语 |
| 页数 | 4 |
| 文件号 | 26-5013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2026年9月11日 [X]距通报60天 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河内市江武区江武138A医疗服务管理局电话:(+84 24)6273 3082 电子邮件:ngocttv.kcb@moh.gov.vn 网站:www.kcb.vn |
| 拟批准日期 | 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10月)。 |
| 拟生效日期 | 该法预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
通报内容
该法律草案包括两条:第一条。对《烟草危害防治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1.修改第1条,在第2条第1条后增加第1a、1b、1c、1d、1d和1e条,从而修改和补充烟草、常规烟草制品、电子烟、电子烟液体、加热烟草制品、电子设备、特种烟草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定义。修改第三条第四款,补充国家防治烟草危害的政策。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五款,补充规定国家防治烟草危害的管理职责。修正和补充第9条关于禁止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12条第1款关于禁止吸烟但允许指定吸烟区的室内场所。修改关于烟草经营管理的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正关于烟草生产投资控制的第21条第4款。修正关于销售传统烟草产品的第25条。删除第11条第1款b点中的“本条第2款b点规定的机构除外”,删除第11.10条第2款b点中的“学院、大学和学院”。废除第10条第3款b点和第17条第4款。第2条。效果:1。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补充和废止与烟草危害防治有关的法律中的多项条款。
目标与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关心和促进人民健康;降低死亡率和疾病负担;为降低医疗保健成本、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进一步完善防治烟草危害的法律框架,确保党的政策方针全面制度化,与法律制度保持一致和一致,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相关文件
国会第09/2012/QH13号法律:《烟草危害防治法》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VNM/26_03639_00_x.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tbt/detail/1?id=czodS-bLyRmLa5NGrWabLgAsyGxuGrpUqKBN4eZUn1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