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第3/2011号联合命令,批准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安全条例(每个容器容量≤200立方米);
| 来源标题(完整) | 2011年1月17日第3/2011号联合命令,批准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安全条例(每个容器容量≤200立方米); |
|---|---|
| 通报编号 | G/TBT/N/CPV/9 |
| 通报类型 | 1 |
| 成员 | 佛得角 |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 涉及产品 | 液化石油气(LPG)(协调制度编码:2711.19) |
| HS 编码 | 27111 |
| ICS 编码 | 75.160.20 |
| 责任机构 | 工业,贸易和能源部指定处理通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和网站地址,如适用),如果该机构或当局与上述机构不同:Direco Nacional da Indústria,Comércio e Energia OTCT信息点电话:+(238)2604800Email:benvindo.reis@mice.gov.cv或jonica.tavares@mice.gov.cv |
| 法律依据 | 2.9.2 |
| 语言 | 葡萄牙语 |
| 原文语言 | 法语 |
| 页数 | 12 |
| 文件号 | 25-3106 |
| 评议截止日期及联系信息 | 不适用;已经生效的条例,但没有及时通知。 |
| 拟批准日期 | 2005-12-26 |
| 拟生效日期 | 2005-12-26 |
通报内容
该条例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安全储存的技术要求,包括:设施的分类:-钢瓶站(≤150 dm³)和储罐站(≤200 m³)。-地埋储罐和有盖储罐之间的区别。技术要求:-安全距离(见附录表I):-属性限制的最小1.5 m。-距光源3至15 m(视容量而定)。-通风:瓶舱的永久通风(≥总表面积的2.5%)。-材料:不可燃结构(耐火≥120分钟)。强制性设备:-带垂直套管的安全阀(≥7.5 m³的储罐≥2 m)。-气体和火灾探测系统。-灭火器(ABC粉末6 kg,适用于储罐≥2.5 m³)。禁止:-储存在地窖或不通风区域。-使用直接火焰雾化器。
目标与理由
-公共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危险,-协调:与欧洲标准保持一致(例如1949年液化石油气),-环境:限制泄漏和污染物排放,-过渡期:现有设施符合要求的5年;环境保护;协调
相关文件
https://kb-wordpress.gov.cv/kb/portaria-no-3-2011/
法规原始来源及联系信息
国家工业、商业和能源局能源服务局或场外交易信息点电话:+(238)2604800Courrier e Electronique:benvindo.reis@mice.gov.cv或jonica.tavares@mice.gov.cv https://kb-wordpress.gov.cv/kb/portaria-no-3-2011/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CPV/25_03189_00_x.pdf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btsps.cn/tbt/detail/1?id=hqUNOZbOfDoYZOC8sAVK8Kp1yfTVowFMZede4_GDZM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