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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涉华1,4-丁二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浏览 0
2026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1,4-Butanedio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Markor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反倾销税为105.6%、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Sichuan) Co., Ltd] 反倾销税为113.7%、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

20266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1,4-Butanedio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Markor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反倾销税为105.6%、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Sichuan) Co., Ltd] 反倾销税为113.7%、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反倾销税为107.5%、中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13.7%,沙特阿拉伯涉案企业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及沙特阿拉伯其他企业反倾销税均为52.4%,美国涉案企业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反倾销税为135.7%、美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42.5%。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905 39 262905 39 28。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1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56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启动反倾销调查。20262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1373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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