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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7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浏览 0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救济立案函〔2026〕73号【发文日期】2026年06月29日各利害关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救济立案函〔202673

【发文日期】20260629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711日至20276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711日至20276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1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711日至20276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一览表.wps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6629



文章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来源页面: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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