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走出去服务 / 对外贸易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海关总署来源:商务部走出去平台浏览 0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pdf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来源页面: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分享

搜索 C1F

最近搜索

Enter 搜索 · Esc 关闭 · Ctrl / ⌘ + D 或 K 快速打开